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天津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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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执业医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 号)等规定,市卫健委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天津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我院作为天津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将组织院内全体执业医师参加2024年度天津市医师定期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周期定期考核安排

(一)考核周期

       本次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为2022-2024年。

(二)考核对象和类别

       2024年10月31日及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现注册在我院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均应参加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三)考核形式和报名方法

1.考核形式。本周期定期考核使用“天津市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登录网址:https://tj.drkaohe.com,以下简称“定考系统”)、“定考通”微信公众号进行管理和考核。操作手册请在定考系统首页自行下载。

2.医师报名方法。

       参加考核的医师本人于2024年11月11日至11月22日登录“定考系统”或“定考通”微信公众号填写报名信息,完成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个人自评,适用简宜程序的医师还需提交良好行为记录佐证材料和个人述职报告,符合“一(五)2”相关条件的也需提交佐证材料→医务处于2024年11月12日至11月25日进行审核、评定→医务处于2024年11月13日至11月29日进行复核→报名完成。

(四)考核内容和方法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1.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1)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流程,见“一(三)2.医师报名方法”。

(2)人文医学知识在线考核流程:医师个人于2024年12月2日至12月13日登录“定考通”微信公众号,进行人文医学知识在线考核。人文医学知识提供多次考核机会,医师可使用“定考通”微信公众号中的相应模块进行学习,直至考核成绩合格方可。

所有医师均需参加人文医学知识考核,不区分一般程序和简宜程序。

2.业务水平测评

       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符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规定的,执行简宜程序,其他均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1)简宜程序:医师提交个人述职报告→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医务处)签署意见→考核机构(医务处)进行审核,具体方法见“一(三)2.医师报名方法”。

(2)一般程序: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合格、不适用简宜程序的医师,需应用“定考通”微信公众号相应模块参加业务水平测评。各考核机构(医务处)应在2024年12月16日至12月27日内组织医师完成测评。测评结束后,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

(五)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本周期考核不合格。

2.医师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可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并经审核通过后,仅考核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具体方法见“一(三)2.医师报名方法”。

3.医师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内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七条((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本周期考核不合格。

4.医师可通过“定考系统”或“定考通”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考核结果。

二、注意事项

(一)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单位在对其工作业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单位的意见。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内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主执业机构在对其工作业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培训基地的意见。

(二)考核机构要严格对“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进行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或奖励,应当为区级以上相关部门做出的表彰或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区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不良行为记录由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医务处)负责收集和审核,由考核机构(医务处)负责复核和认定,市卫生健康委通过“定考系统”提供“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发生的医疗事故”“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情形的部分基础信息。

(三)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内从执业助理医师晋升为执业医师的考生,应按规定参加业务水平测试,不能按照“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方法予以免考。

(四)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本次考核的医师,须提前向医务处提出申请,并由医务处开具证明,提交考核机构(医务处)。经考核机构(医务处)同意后,方可延期考核。2024年11月22日及以后才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的一律无效,仍然按照无故缺考处理,无故缺考的医师视为考核不合格。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进行相关专业培训,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申请由所在区卫生健康委协调培训机构。

(六)受信息化和人力资源限制,多数省份采取每三年组织一次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因此,2024年10月31日及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现注册在我市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无论近三年内是否在其他省份参加定考,都要参加天津市2024年度的医师定期考核,否则影响其下一周期考核或周期内变更执业地点。

(七)多点执业的医师,各省份的医师定期考核都要参加(只要当地民科系统有该医师的注册信息,则都要参加当地定考)。

 

附件:医师个人端操作手册.pdf

医务处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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